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志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4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924民初978号
案号
(2021)闽0924执3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陈志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891.87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费用(截至2019年6月21日尚欠费用1525.97元,此后利息、滞纳金、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陈志锋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陈志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陈志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45元,由陈志斌、陈志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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