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坤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8********4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3民初1174号
案号
(2021)闽0923执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屏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小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厦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60 000元及利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21日,利息为1 468.8元、复利为42.63元;从2020年6月22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8.16‰计算至2021年1月13日止;从2021年1月14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2.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复利从2020年6月22日起以欠息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12.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叶星国、魏坤攀对上述第一项所述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叶星国、魏坤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小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338元,减半收取计669元,由被告叶小东、叶星国、魏坤攀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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