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荣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8********1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23民初1119号 |
案号 |
(2021)闽0923执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耀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口信用社偿还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借款本金18753.23元及至2019年6月21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计1420.51元,从2019年6月22日起的利息、滞纳金等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韩荣耀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被告韩耀弟、韩荣耀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