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8********4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923民初1558号
案号
(2021)闽0923执3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屏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生财、陆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琴弟、李善禧、张学梅代偿贷款235580元及利息(其中陆琴弟代偿100000元,李善禧代偿100000元,张学梅代偿35580元;各自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陆生财、陆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琴弟、李善禧、张学梅代为支付的(2018)闽0923民初576号案件的受理费和执行费共计5651.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8元,减半收取241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79元,由陆生财、陆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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