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8********4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923民初1558号 |
案号 |
(2021)闽0923执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生财、陆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琴弟、李善禧、张学梅代偿贷款235580元及利息(其中陆琴弟代偿100000元,李善禧代偿100000元,张学梅代偿35580元;各自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陆生财、陆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琴弟、李善禧、张学梅代为支付的(2018)闽0923民初576号案件的受理费和执行费共计5651.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8元,减半收取241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79元,由陆生财、陆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