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晓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127********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723民初1126号 |
案号 |
(2021)闽0723执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光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晓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惠金融卡本金98655.03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年费(利息按普惠金融卡使用须知的约定计算,滞纳金按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年费按每年200元计算);二、曾长才为李晓华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曾长才承担完相应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晓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光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