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25********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202民初1857号 |
案号 |
(2020)粤1202执3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肇庆市铠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罗振豪、吕波、肇庆华达机器有限公司、肇庆市华源机械发展有限公司、罗满鸿签订的《合作合同》和《〈合作合同〉补充协议(一)》;二、被告罗振豪、吕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铠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款项43514823.83元;三、被告罗振豪、吕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铠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3514823.83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2018年3月2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时止);四、被告罗振豪、吕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铠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94万元;五、被告罗振豪、吕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铠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15万元;六、被告肇庆华达机器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罗振豪、吕波上述第二、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肇庆市华源机械发展有限公司、罗满鸿应对被告罗振豪、吕波上述第二、三、四、五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肇庆市铠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九、案件受理费33674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41747元(原告肇庆市铠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交纳341747元),由原告肇庆市铠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939元,被告罗振豪、吕波负担311808元,被告肇庆华达机器有限公司、肇庆市华源机械发展有限公司、罗满鸿对被告罗振豪、吕波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另作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