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1********1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302民初656号 |
案号 |
(2021)赣0302执1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吴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借款本金29543.93元及截止2018年7月31日的利息5074.12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案受理费86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负担133元,被告吴敏负担73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时间 |
2021-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