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庆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82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1845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28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天发、杨艳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6同返还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截止至2020年6月17日止的利息人民币999.05元、罚息人民币 4853.48 元。2020 年 6 月 17 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 2018 年毕发行个借字第 588 号)中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二、被告李忠义、吉学琴、吉庆余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629.00 元,由被告刘天发、杨艳会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时间 |
2021-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