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吉庆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01********82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02民初11845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28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天发、杨艳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6同返还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截止至2020年6月17日止的利息人民币999.05元、罚息人民币 4853.48 元。2020 年 6 月 17 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 2018 年毕发行个借字第 588 号)中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二、被告李忠义、吉学琴、吉庆余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629.00 元,由被告刘天发、杨艳会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3-31
发布时间
2021-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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