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丁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2********0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2民初4944号
案号
(2021)闽0302执7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告颜丁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借款本金64000元及截至2020年7月-7-10日的利息246.77元、罚息7520.89元,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罚息、 复利 (以上利息、 罚息、复利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 ;二、 被告颜丁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741.9 元,减半收取计 870.95 元,由被告颜丁兴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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