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峰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21********58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721民初1785号
案号
(2021)桂0721执3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谭峰昌、张娇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4月6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赖旭丽。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被告谭峰昌、张娇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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