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峰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721********58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民初1785号 |
案号 |
(2021)桂0721执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谭峰昌、张娇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4月6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赖旭丽。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被告谭峰昌、张娇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