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莫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22********04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721民初3054号
案号
(2021)桂0721执6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莫静归还借款本金6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580 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17年10月17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0 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2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檀贤霞;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 258元,由被告莫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4-04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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