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526********4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5651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7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龙祥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二、被告沈阳龙祥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期内应还未还利息26 325.62元;三、被告沈阳龙祥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17日止的罚息(逾期利息)384 000元;四、被告沈阳龙祥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逾期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五、若被告沈阳龙祥珠宝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则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依法对被告沈阳龙祥珠宝有限公司出质的银饰品、18K金项链、18K金吊坠、18K金饰品(详见附件清单)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出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沈阳龙祥珠宝有限公司出质的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沈阳龙祥珠宝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沈阳龙祥珠宝有限公司进行清偿,并由被告薛晨、被告段辉、被告李鹏飞、被告王可为、被告陈满胜、被告沈阳龙祥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3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龙祥珠宝有限公司、被告薛晨、被告段辉、被告李鹏飞、被告王可为、被告陈满胜、被告沈阳龙祥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时间 |
2019-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辽0102执7350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14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26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