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富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02********1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221民初1518号
案号
(2019)豫1221执14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渑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鑫、崔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7‰从2014年6月21日计算至2014年7月11日,按照月利率10.5‰从2014年7月1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二、被告渑池县隆鑫租赁有限公司、赵毅、侯富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41元,由被告张鑫、崔宁、渑池县隆鑫租赁有限公司、赵毅、侯富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11-08
发布时间
2019-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豫1221执1407号
立案日期
2019-11-08
执行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09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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