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明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83********10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8134号、(2016)闽05民终1415号
案号
(2016)闽0583执44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泉州鸿沃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仑苍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2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但应扣除利息27.83元);二、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仑苍支行有权从处分被告洪德钦提供的抵押物(厦门市思明区凤屿路260号房产,详见厦国土房他证第201303570号房屋他项权证)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三、被告洪爱萍、洪德钦、洪明婷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洪爱萍、洪德钦、洪明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鸿沃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6-10-25
发布时间
2018-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6)闽0583执4475号
立案日期
2016-10-25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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