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昌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01********2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802民初6222号 |
案号 |
(2021)闽0802执1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福建龙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龙岩市龙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957653.89元及利息(以4073158.0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9%计算;以5884495.8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9%计算);二、福建龙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龙岩市龙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6000元;三、陈有训、刘向霞、张炳荣、罗妙虹、马永平、张媚燕、吴昌平、范坚、陈翀锐、吴嘉盛对前述第一、二项福建龙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龙津担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福建龙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若福建龙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付款义务,龙岩市龙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福建龙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抵押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五、若福建龙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付款义务,龙岩市龙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陈有训、张炳荣、吴昌平、马永平提供的在福建龙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股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前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抵押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六、福建龙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有训、刘向霞、张炳荣、罗妙虹、马永平、张媚燕、吴昌平、范坚、陈翀锐、吴嘉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龙岩市龙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