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令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03********3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邹商初字第289号 |
案号 |
(2016)鲁1626执10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邹平紫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兴美实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6日签订的《合作组建新公司框架协议》;二、被告孔令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邹平紫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定金1 500 000元并支付费用及损失288 603元,合计1 788 603元;三、驳回原告邹平紫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邹平紫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济南兴美实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 350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27 350元,由原告邹平紫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 265元,被告孔令宇负担25 0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6-22 |
发布时间 |
2016-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