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桂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2********2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521民初3045号 |
案号 |
(2021)鲁1521执1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4年8月9日,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诉至本院要求武继芳、孟桂英偿还借款本金98762.74元及利息,刘丙章、武继印、刘丙强、李桂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2269元,由武继芳、孟桂英、刘丙章、武继印、刘丙强、李桂云共同负担。2017年8月30日,本院出具(2017)鲁1521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原告农村商业银行的诉求。该判决书生效后,武继芳、孟桂英、刘丙章、武继印、刘丙强、李桂云未履行判决主文内容,2018年7月,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债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武继印银行存款85137元,其中包括借款本金82858元,案件受理费2279元,2018年11月1日,武继印偿还借款本金15604.74元,利息50308.74元,执行费1377元,共计67290.46元。2020年,申请人武继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刘丙章、刘丙强、李桂云按保证责任比例分别偿还申请人38106.87元。庭审中,申请人与刘丙章达成协议,撤回了对刘丙章的起诉。贵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鲁1521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刘丙强、李桂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各归还申请人武继印因履行担保责任而向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支付的代偿款人民币38104.37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705元,原告武继印负担431元,被告刘丙强负担637元,被告李桂云负担63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