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7********1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27民初244号 |
案号 |
(2020)桂0327执3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娟于2018年5月25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吴娟、刘规俱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77 418.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该日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顺延计算),合计4 277 418.85元;三、如被告吴娟、刘规俱未能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则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抵押物即被告翟明凤、吴新华共同所有的位于广西灌阳县灌阳镇城北大道187号101室、201 室、202室、301 室、302室、401 室、402室、501 室、502室的房产(产权证书号:桂(2018)灌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441号、桂(2018)灌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440号、桂(2018)灌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43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吴新华、翟明凤对被告吴娟、刘规俱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