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21********7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621民初3676号 |
案号 |
(2021)鲁1621执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9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按合同期内约定利率9.775‰计算;逾期后利息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约定利率9.775‰+50%计算);二、被告高兆俊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兆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建军追偿;三、驳回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92元,减半收取16596元,由被告潘建军、高兆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