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峰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0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581民初93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30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崔峰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现亮借款本金21224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息17%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按2019年8月29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已经给付的2224元应予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崔峰铭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04
发布时间
2021-07-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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