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卫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4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81民初4487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29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郭卫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秦健栋借款6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5分计算);二、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郭卫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秦健栋利息157000元;三、驳回原告秦健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96元,由原告秦健栋负担2112元,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郭卫红负担1298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