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23********28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923民初4906号 |
案号 |
(2021)鲁0923执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借款本金44886.66元,利息、违约金等1779.91元(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0日,此后应按双方约定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03元,由被告吴志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