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隋永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1********1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281民初2310号 |
案号 |
(2018)鲁0281执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昊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胶州西路分理处贷款本金4 098 000元;二、被告青岛昊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胶州西路分理处截至2017年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698 383.11元及自2017年2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隋永存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胶州西路分理处对被告青岛昊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胶州市郑州西路世纪广场小区(世纪大厦)网点楼305号网点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房屋他项权证号:房他证胶监字第054318号),对该抵押物变现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胶州西路分理处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 414元,减半收取23 207元,由被告青岛昊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隋永存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03 |
发布时间 |
2018-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