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21********9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621民初2734号
案号
(2021)鲁1621执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红签订《销售合同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饲料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货款。被告未及时给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任红在往来对账函上签字并按手印,证实该笔货款属实。被告欠原告饲料货款17180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偿还。原告要求的年利率24%偏高,应参照明见借贷的年利率6%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红欠原告山东中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贷款171805元及利息(利息以17180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736元,由被告任红负责。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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