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2********1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7457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46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吕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欠款本金113,846.65元;二、被告吕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零售利息13,663.11元,分期手续费4,003.87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15日,自2019年10月16起的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吕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吕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时间
2021-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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