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舒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1********1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12民初1号
案号
(2021)川0112执20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舒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龚仕安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舒静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龚仕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被告舒静负担(此款由原告龚仕安垫交,被告舒静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付给原告龚仕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时间
2021-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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