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骆斌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82********1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37064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106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骆斌鹏于2017年4月5日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骆斌鹏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手续费15397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23日,利息为954.52元,自2020年6月24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负担26元,由被告骆斌鹏负担1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24
发布时间
2021-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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