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3********1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3民初4781号、(2017)闽0583执1879号、(2018)闽0583执恢 |
案号 |
(2019)闽0583执恢1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泉州市劲锋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合同编号为HT907023014000664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10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合同的约定计算,但应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24.63元);二、泉州市金达来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泉州亦成鞋服有限公司、黄亚山、郑彩恋、王金生、曾焕新、陈曦、杨志强、姜奕斌、涂露对泉州市劲锋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泉州市金达来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泉州亦成鞋服有限公司、黄亚山、郑彩恋、王金生、曾焕新、陈曦、杨志强、姜奕斌、涂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泉州市劲锋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459元,由泉州市劲锋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金达来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泉州亦成鞋服有限公司、黄亚山、郑彩恋、王金生、曾焕新、陈曦、杨志强、姜奕斌、涂露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时间 |
2019-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闽0583执恢1180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