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其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1********5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甘0103民初1330号 |
案号 |
(2017)甘0103执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湖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耿其超、被告甘肃衡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俊富借款194000元,并支付利息156960元。案件受理费6820元,由原告张俊富承担316元,被告耿其超和被告甘肃衡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5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7-03-21 |
发布时间 |
2017-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