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典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4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924民初385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3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石根与李典花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王诗诗由王石根抚养,李典花应从2021年4月起于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婚生女儿王诗诗当月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2026年12月止;于2027年1月1日起于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婚生女儿王诗诗当月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至王诗诗十八周岁时止(该笔款项汇至王石根的账户,户名:王石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账号:6215 5812 0400 0687 494)。三、若李典花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孩子抚养费,则王石根有权要求李典花一次性给付剩余的孩子抚养费。四、李典花享有婚生女儿王诗诗的探视权。五、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王石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