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红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6********1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926民初2265号 |
案号 |
(2021)豫0926执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兵、毛红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社彩礼款165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9元,由原告王社负担459元,被告毛兵、毛红丽负担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