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02********8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502民初498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19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信阳市金通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红梅于2020年5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吕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信阳市金通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1月10日的租赁费5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费标准承担租赁费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水电费据实结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