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9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323民初1062号 |
案号 |
(2021)赣0323执4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614668元,合计1614668元,后续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卜敬之、张富兰、熊萍祥、卜利华、卜利军、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许勇华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02元,由被告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卜敬之、张富兰、熊萍祥、卜利华、卜利军、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许勇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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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立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23159064006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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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工业园C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