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成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25********01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83民初601号 |
案号 |
(2021)辽0283执5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庄河市光明山镇晟祥养殖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永君损失145841.08元;二、被告孙成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永君损失583364.34元(含已付的20000元);三、驳回原告邓永君对被告邵方忱提出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605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2165元、鉴定费2440元),由原告负担94元,由被告庄河市光明山镇晟祥养殖场负担902元,由被告孙成林负担36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