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红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30********04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临沂东信证执字第187号 |
案号 |
(2021)鲁1326执1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临沂市东信公证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本公证机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查。经查,申请执行人已按约如数放款给被申请执行人牛俊珂、朱明英。现经债权人证实,被申请执行人牛俊珂、朱明英违反该合同第四章第18条约定,涉及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危及乙方授信安全。现应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被申请执行人为牛俊珂、朱明英、蒋其论、葛红芹二、执行标的为:(1)截止到2020年7月9日债务人尚欠银行本金人民币670000.00元(陆拾柒万元整)、逾期利息3.07元(叁元零柒分)及罚息308.37元(叁佰零捌元叁角柒分)。(2)根据合同第二章的约定: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率在合同约定利率9.7375%的基础上上浮50%,按照14.60625%收取;违约罚息在合同约定利率9.7375%的基础上上浮100%,按照19.475%收取。(3)根据合同第23条的约定:申请执行人为行使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因此而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