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安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2********62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05民初16426号
案号
(2021)川0105执8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成都启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7,790,824.1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以4,899,872.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8年8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890,951.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9年7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朱秀丽、贺安军、杨召发、熊桂琼对成都启盛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申请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执行申请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申请人杨召发所有的车牌号为 川a605ev的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及诉讼费范围内按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法院执行全部被申请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请求法院执行全部被申请人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70,35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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