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万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32822********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青2822民初302号民事调解
案号
(2021)青2822执1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青2822民初3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分行,住所地:德令哈市柴达木东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927561313x。负责人:王少峰,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0103197308100838,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344号28-1-151室,系海西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佐邦,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2121199311021018,青海省平安县小峡镇政府312号居民,系农行都兰支行客户经理部客户经理。被告:都兰都康有机枸杞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兰县察汗乌苏镇西沙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ma752x7k37。法定代表人:石成录,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6601020014, 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西沙滩村居民,现住该村023号,系都兰都康有机枸杞种植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被告:石成录,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6601020014, 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西沙滩村居民,现住该村023号。被告:骆秀花,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2821196612081027,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路8号楼19栋251室居民,现住都兰县察苏信用社平房,系都兰都康有机枸杞种植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哈海英,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7406110027,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解放街28号居民,现住都兰县海英工程机械配件大全,系都兰都康有机枸杞种植有限公司股东。被告:杨连梅,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680805182x,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新华街5号居民,现住西宁市城东区东城明珠小区17号楼1单元402室,系都兰都康有机枸杞种植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吴万祥,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7106210018,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解放街28号居民,现住都兰县海英工程机械配件大全。委托诉讼代理人:哈海英,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7406110027,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解放街28号居民,现住都兰县海英工程机械配件大全,系都兰都康有机枸杞种植有限公司股东。被告:蒲洪,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6602050039,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路8号19栋251室居民,现住农商银行察苏支行家属院平房,系本次贷款第四套抵押物自然人蒲洪所属。被告:肖玉军,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6403070010,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新华街5号居民,现住西宁市城东区东城明珠小区17号楼1单元402室,系本次贷款第三套抵押物自然人肖玉军所属。被告:沈玉芬,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2821197212092629,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西沙滩居民现住该村023号,系本次贷款第二套抵押物自然人沈玉芬所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分行与被告都兰都康有机枸杞种植有限公司、石成录、骆秀花、哈海英、杨连梅、吴万祥、蒲洪、肖玉军、沈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庭前进行了调解。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拖欠我行贷款本金1793526.47元;二、判令被告偿还拖欠我行贷款利息15203.75元(利息算止2020年03月05日)及贷款还清之日产生所有利息;三、请求判令被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五、请求判令被告自然人担保人石成录、骆秀花、杨连梅、蒲洪、吴万祥、肖玉军、沈玉芬、哈海英就上述诉讼请求中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我行于2018年9月04日为企业发放三年期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人民币2200000元,借款合同编号630101201800024,贷款到期日为2021年9月3日,还款方式为按约还本付息。合同签订后双方口头约定还款计划,每半年按约分期偿还本金并按月结息。随后于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上述被告偿还贷款本金406473.53元,剩余本金1793526.47元及利息至今尚未偿还。各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我行信贷资金的正常运行和经营效益,为避免国有信贷资金造成损失,保障金融业务经营的正常运行,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都兰都康有机枸杞种植有限公司、石成录、骆秀花、哈海英、杨连梅、吴万祥、蒲洪、肖玉军、沈玉芬于2020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分行本金150000元及其利息;同年6月30日前给付本金150000元及其利息;同年10月30日前给付本金600000元及其利息;2021年9月2日前给付本金893526.47元及其利息;二、如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以被告方所抵押的不动产房屋经法定程序拍卖后,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1078元,已按减半收取计105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5269.5元,被告都兰都康有机枸杞种植有限公司、骆秀花、石成录、哈海英、杨连梅、吴万祥、蒲洪、肖玉军、沈玉芬应负担的5269.5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交至都兰县人民法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尖 措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沈丽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青海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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