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庆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81********39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9967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恢5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庆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23218.37元;二、被告孟庆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23218.37元的利息48317.36元(截至2018年6月12日,从2018年6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隋宏达、被告隋宏岩在继承隋振海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还款责任;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百合街20号5-7-2,建筑面积91.59平方米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87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孟庆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