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02********4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11民初11920号 |
案号 |
(2020)粤0111执恢8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新少时控股有限公司归还王小霞借款本金9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4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唐彬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王小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00元(王小霞已交纳),由广州新少时控股有限公司、唐彬共同负担。广州新少时控股有限公司、唐彬于本民事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