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4********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121民初1257号
案号
(2021)桂1121执恢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昭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逢成给付货款523 700元;二、被告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逢成给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23 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6%计算;三、被告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逢成给付律师费20 000元;四、被告朱江对被告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075元,减半收取5037.5元,由被告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被告朱江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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