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相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2********7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22民初847号
案号
(2021)豫0422执4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9.6‰)计付自2016年6月2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郝相杰、马秋荣、张次、郝月玲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彭霞、郝相杰、马秋荣、张次、郝月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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