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仲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621********7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301民初3042号
案号
(2021)新2301执13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仲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德红劳务工资90500元;二、被告蔡仲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德红欠款利息损失9185.75元;三、被告新疆西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85元,由被告蔡仲军负担1141元,原告张德红负担4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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