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81********25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303民初1204号 |
案号 |
(2021)豫1303执7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余姚市邦邦尼电器有限公司、倪明欠原告河南海宏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42000元,原告河南海宏科技有限公司放弃违约金请求。二、被告余姚市邦邦尼电器有限公司、倪明于2020年8月30日前向原告河南海宏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货款2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河南海宏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货款3万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河南海宏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货款4万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河南海宏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货款4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河南海宏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货款5万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河南海宏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货款5万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河南海宏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货款5万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向原告河南海宏科技有限公司连带付清下余货款62000元;三、如二被告以上任何一笔逾期支付,被告除应向原告偿还所有货款外,还应以下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时止的利息;同时,原告河南海宏科技有限公司可就下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523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原告已缴纳,由二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后5日内连带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