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4********1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23刑初94号
案号
(2021)辽0123执1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康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陈荣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7日。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12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马国松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7日,即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孙建一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7日,即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毕亚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7日,即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周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7日,即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林晓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7日,即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丁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7日,即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崔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7日,即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任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40日。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邢玉杰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40日,即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李杨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40日。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耿维圣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40日。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苏佳友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40日。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任强返还被害人周囡囡人民币8000元、郭艳芳人民币4000元、苏营丽人民币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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