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永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22********05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322民初1912号
案号
(2021)辽1322执2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建平县丰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素霞货款20,000元,并向原告刘素霞给付此款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返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韩永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建平县丰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韩永红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7-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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