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5********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102民初2733号
案号
(2021)桂0102执21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贾尚觅与被告四川以安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569350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为16255.07元)。违约金计算方式:1.自2021年1月28日至履行完毕止,以货款53895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2月26日共计16168.5元。2.自2021年2月8日开始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货款30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暂计至2021年2月26日共计86.57元。三、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5774元;四、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时间
2021-07-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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