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南宁合众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58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6民终1110号 |
案号 |
(2021)桂0603执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广西南宁合众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退回被上诉人于春珍房款6980元及利息(利息以698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四、驳回被上诉人于春珍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上诉人广西广安置业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广西南宁合众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46元,被上诉人广西南宁合众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54元(上诉人广西广安置业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孙婷婷均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广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被上诉人广西南宁合众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4元。本院多收取的2454元,退还上诉人广西广安置业有限公司154元,退还上诉人孙婷婷2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1-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婷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3315845171E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3号楼3-30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