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超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4********17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121民初669号 |
案号 |
(2021)桂1121执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阮超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小明医疗费:34,545.17元、误工费10,260元、护理费6,840元、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22,65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人民币84,895.17元;二、驳回原告邱小明对被告阮听宗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2,25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4,440元,由被告阮超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