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3********5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126民初2037号
案号
(2021)桂0126执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宾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潘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健乐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潘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健乐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2020年6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18年7月9日起计至被告潘伟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被告潘伟已支付的4000元利息);三、驳回原告陈健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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