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华市申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4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702民初930号 |
案号 |
(2019)浙0702执28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金华市兴华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201799060借06051);二、被告金华市兴华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480万元、支付利息579 600元(已计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利息另行按合同约定计至清偿止);三、被告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金华市丹溪路1113号申华大厦1幢的下列房屋:A2508室(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8965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06)第7-97050号)、A2507室(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8966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06)第7-97049号)、A2506室(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8967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06)第7-97048号)、A2503室(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8968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06)第7-97047号)、4-01室(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203971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06)第7-93968号)、1-04室(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216784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06)第7-94466号)、1-03室(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216785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06)第7-9446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享有第四顺位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金华市申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冯懿健、罗欢欢、王利平、杨渊对上述第二项债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6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 72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七被告负担(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4-28 |
发布时间 |
2019-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浙0702执281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8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3796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017844070867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113号 |